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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麻欢天”商标被判侵权,赔偿30余万!只因商标超范围使用

发布时间:2022-10-29 浏览:160次


一桩因为“花椒油”类别引起的商标侵权案。

一个注册了30类,一个注册了29类,案件的关键点就在于:花椒油到底属于30类还是29类。




案情简介:

原告成都健心食品有限公司经授权享有“麻欢天”30类调味品、调味料等产品的商标专用权,经其多年经营使用,“麻欢天”花椒油系列产品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。



被告四川省广汉卓越味业有限公司注册享有“麻欢天”第29类食用油等产品和“蓉乡卓越”第30类调味品等产品项目的商标专用权,其在生产、销售的“蓉乡卓越麻欢天”品牌花椒油上突出使用“麻欢天”标识。


于是纠纷就产生了,原告以商标侵权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。



针对此案,被告公司辩称:


花椒油在尼斯区分表上无法找到对应的商品,属于非规范商品,与食用油属性高度类似,主流电商平台皆将其归于食用油类别进行售卖,相关公众亦在该类别项下购买。花椒油、藤椒油、麻椒油都是从食用油中萃取麻味获得,产品的最主要原料是食用油,而且其在第29类使用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并无恶意,是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。其系在第29类食用油、食用油脂上使用注册商标,不构成侵权。


法院审理认为:花椒油,原料为花椒,做法是将花椒通过萃取后,提取呈香、呈味的物质,加入适当比例的食用植物油稀释,主要用于需要突出麻味和香味的食品中,应当认定花椒油的类别属于调味品商品。此外,被告公司注册了“蓉乡卓越”商标,其注册类别为第30类,其中包括花椒油、藤椒油等可见,被告公司对于花椒油不属于第29类商品范围内的商品系明知。


基于此,认定被告使用“麻欢天”商标超出了其注册享有的商标核定商品的范围,与原告商标构成近似商标,属于侵权行为。


最终判定被告:立即停止侵权行为,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余万元。



从申请时间来看,被告申请麻欢天第29类时间更早,当时也不知道为什么没有申请第30类,难道真的是因为当时花椒油属于非规范产品,被告认为属于第29类食用油范畴?


通过案件,也给我们提了个醒,商标注册要重视国家类别划分,提前布局保护,切勿超范围使用。





关于类别,各行各业总共划分45个行业类别,1-34属于产品类别,35-45属于服务类别,各个类别相互独立,一个类别一份注册费用。


类别注意事项:

1、不同的类别里相同或近似商标是可以并存的。比如:迪奥香水(第3类)和奥迪汽车(第12类)。比如:长城计算机(第9类)和长城汽车(第12类)。


       


2、针对于没有明确划分类别的非规范产品,建议多类别全面保护。比如辣条,国标里归类于调味面制品,但实际部分产品属于豆制品,最好29类和30类同时注册保护。

3、材质不同/功能不同,划分类别不同的产品也要一起保护,比如木门19类,金属门6类;比如纺织品洗脸巾24类,纸质洗脸巾16类;比如婴儿湿巾3类,消毒湿巾5类等。

4、行业本身涉及多类别,更要全面保护,比如汽车4S店销售汽车的同时也有车辆维修保养服务,35类和37类必不可少,同等重要。

5、针对国家新增相关产品规范项目,及时增补,避免证书上项目不体现影响实际使用。



总结:

商标注册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,建议多听取代理人的建议和意见,发展前期预算充裕的情况下全类或多类别全方位保护;预算有限也可以根据使用范围进行保护,后期逐渐增补规范发展项目和防御项目,只有品牌稳定,我们才可以后顾无忧的搞发展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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